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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具体变更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哪几个方面的问题

2000-07-04 来源:生活时报 佟丽华 我有话说

1、劳动合同变更后,变更合同的效力只给予经过变更的合同条款,未变更的合同有关内容仍然有效,仍应依法全部履行。

2、原订劳动合同关系当事人一方的用人单位的法人名称、所有制性质改变(如破产或被兼并等)或者劳动者跨单位流动,也必须解除劳动合同,由新的法人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,不能只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。

3、因劳动合同变更给当事人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,造成损失的一方应负赔偿责任,即谁提出变更劳动合同,谁负赔偿责任,双方都有责任的,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。因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,责任方一般只负赔偿责任,而不承担违约责任。但是如果非法变更合同,当事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。劳动合同变更的责任比较复杂,在具体处理时应严格注意,在分清原因的基础上分别对待。

(1)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而变更合同的,除双方有约定者外,可以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责任。这是因为法律只能要求当事人对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承担责任,由于发生当事人无法预知或无法防止等事故而变更合同,并非当事人过错造成的,所以应根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,全部或部分地免除当事人的赔偿责任。

(2)因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而变更合同,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问题,应根据计划变更或取消的具体情况而定。

(3)由一方故意或过失造成变更合同的,对方当事人没有责任,并有权按照合同或法律的规定,要求责任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,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(4)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免责条款的,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规定给予免责。

(5)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和举证责任。变更劳动合同既然是合法行为,那么只有当变更合同确实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时,才产生赔偿责任问题。所以损失事实的存在,是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客观依据。这样,要求赔偿损失的当事人一方,就有举证的责任,就要提供因变更合同遭受经济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,以便于索赔和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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